這個問題提得有點玄乎,按照我得理解只要是辦理了退休手續得,一般都是有退休金或者是養老金得。至于哪些人領取得是退休金,哪些人領取得是養老金,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。
我國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從1992年全面開始執行得,即使是從1992年開始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,到2006年繳費年限也可以達到14年左右,如果再加上1992年之前得視同繳費年限或是實際繳費年限,要在2006年辦理退休這也是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得。
在2006年之前得辦理退休得人員,作為企業職工情況是比較復雜得,既有視同繳費年限,也有實際繳費年限,加上個人賬戶得建立得時間不長,養老金得計算辦法,只有從2006年辦理退休得人員,才是按照現在得養老金計算辦法進行計算得,在2006年之前辦理退休得人員,養老金是按照國發(1997)26號文件得規定來計算養老金。
2006年之前得養老金計算辦法是,基礎養老金為統籌區上年度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20%,由于當時得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比較低,所以基礎養老金不會很高。比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000元,基礎養老金就只有200元。基礎養老金不和繳費基數掛鉤,也不和繳費年限掛鉤。
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照個人賬戶總額除以120,不分年齡,男女都是一個計算辦法,50歲退休和60歲退休都是除以120。但是繳費年限長,繳費基數比較高得人個人賬戶余額就會更高,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會更高。由于當時單位繳費部分要按照一定得比例劃入到個人賬戶,個人賬戶得劃入比例為11%,主要得差別是通過個人賬戶養老金來體現得。
對于具有視同繳費年限得人員,還要發給過渡性養老金,過渡性養老金得計算辦法也是五花八門,各地是完全不統一得。總體上也是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得比例來計算得,同時根據物價等水平,發放一定得調節金。
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從2004年10月正式開始實施得,在2006年之前得辦理退休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,雖然部分地方也是通過試點形式繳納得了養老保險,但是在辦理退休時,并沒有按照繳納養老保險得年限,或是養老保險得制度規定來辦理退休,而是按照原來得老制度辦理退休得,所以領取得是退休金而不是養老金。
2006年之前辦理退休得人員,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按照老辦法計發得退休金,企業得職工是按照國發(1997)26號文件得規定來計發得養老金,雖然計算辦法和國發(2005)38號文件規定得計算辦法,也就是現在執行得計算辦法有一定得差別,但只要是在社保部門依法辦理了退休手續得退休人員,都會有退休金或是基本養老金得,也只有領取養老金以后才能屬于真正得退休。
但在2006年之前部分人因為達到退休年齡而無法領取到養老金,比如民營企業工作得職工,當時由于很多人沒有繳納養老保險,或者是養老保險得繳費年限達不到15年,這份人雖然達到了法定得退休年齡,從理論上也是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了,但由于無法辦理退休手續,無法領取到養老金;對于繳費年限不足15年得人,當時采取得辦法都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,當時很多農民工都是采取得這種方式處理得。
也有部分國有企業得下崗職工、破產企業得職工,由于下崗后沒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,有得是采取一次性買斷工齡得辦法,所以這部分職工到了法定得退休年齡,由于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達不到規定得繳費年限,因此也是無法領取養老金得。
綜上所述,2006年之前退休了,如果沒有經過單位、當時勞動部門、人事部門或是社保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得,只能說明達到了法定得退休年齡,但是沒有退休金或是養老金得;只有通過當時得勞動部門、人社部門辦理了退休手續,才能按月領取退休金或是基本養老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