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讀:由于《現金管理暫行條例》頒布較早,隨著發展,實際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,2011年1月8日頒布第588號令對該條例中第三章法律責任部分的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進行廢止。對違反上述規定行為不再進行法律責任追究。由于1000元結算起點未作調整,因此,企業必須要嚴格遵守。
為什么單位的吳會計說1000元以上的采購支出不能用現金支付?
根據1988年9月8日發布《現金管理暫行條例》,第五條“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:
(一)職工工資、津貼;
(二)個人勞務報酬;
(三)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、文化藝術、體育等各種獎金;
(四)各種勞保、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;
(五)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;
(六)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;
(七)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;
(八)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。
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。結算起點的調整,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,報備案。
依據第五條,企業只有符合上述八中情況才可以支付現金,吳會計主要依據了其中第(七)種情況。
由于該暫行條例頒布于90年代初期,隨著發展,實際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,因此,2011年1月8日頒布第588號令對該條例中第三章法律責任部分的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進行廢止。對違反上述規定行為不再進行法律責任追究。由于1000元結算起點未作調整,因此,企業必須要嚴格遵守。
令第588號《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
120.刪去《現金管理暫行條例》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。